第60条
微量进口
各成员可将搭客幼我行李中夹带的或在幼件托运中运送的非贸易性少量货物排除在述划定的合用领域之表。
第5节:刑事法式
第61条
各成员应划定至少将合用于拥有贸易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法式和处罚?墒褂玫木戎υ毯阋云鸬酵慑作用的禁锢和/或罚金,并应与合用于一致严沉性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水平一致。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使用的救助还应蕴含扣押、充公和销毁侵权货物和重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资料和工具。各成员可划定合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法式和处罚,出格是蓄意并拥有贸易规模的侵权案件。
第四部门
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有关法式
第62条
1. 各成员可要求作为获得或维持第二部家世2节至第6节下划定的知识产权的一项前提,应切合合理的法式和手续。此类法式和手续应与本协定的划定相一致。
2. 如知识产权的获得取决于该权势的赐与或注册,则各成员应保障,赐与或注册的法式在遵守获得该权势的内容性前提的前提下,允许在一合理期限内赐与或注册该权势,以预防无凭据地缩短;て谙。
3. 《巴黎协议》(1967)第4条在细节上作必要批改后应合用于服务象征。
4. 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法式,及在一成员司法对此类法式做出划定的情况下,行政撤销和诸如异议、撤销和注销等当事方之间的法式、应合用于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所列通常准则。
5. 第4款下所指的任何法式中的行政终局裁决均应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进行审议。但是,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无使命提供机遇对裁决进行此种审查,只有此类法式的凭据可成为无效法式的理由。
第五部门
争端的预防和解决
第63条
通明度
1. 一成员有效执行的、有关本协定主题(知识产权的效力、领域、获得、执行和预防滥用)的司法和律例及普遍合用的司法终局裁决和行政裁定应以本国语文颁布,或若是此种颁布不成行,则应使之可公开获得,以使当局和权势持有人通达,一成怨佝府或当局机构与另一成怨佝府或当局机构之间执行的有关本协定主题的协定也应予以颁布。
2. 各成员应将第1款所指的司法和律例通知TRIPS理事会,以便在理事会审议本协定使用情况时提供援手。理事会应致力尝试将各成员推广此使命的职守削减到最幼水平,且若是与WIPO就成立司法和律例的共同登记处的协商得到成功,则可决定豁免直接向理事会通知此类司法和律例的使命。理事会还应试虑在这方面就源自《巴黎协议》(1967)第6条之三的划定、在本协定项下产生的通知使命必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3. 每一成员应筹备就另一成员的书面要求提供第1款所指类型的信息。一成员如有理由以为属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特定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影响其在本协定项下的权势,也可书面要求为其提供或向其奉告此类具体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的足够细节。
4. 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中的任何划定均不得要求各成员披露会故障法律或违背公共利益或侵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衣符益的机密信息。
第64条
争端解决
1. 由《争端解决原谅》详述和执行的GATT 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划定合用于本协定项下产生的协商和争端解决,除非本协定中还有具体划定。
2. 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 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不得合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
3. 在第2款所指的时限内,TRIPS理事会应审查凭据本协定提出的、属GATT 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划定类型的告状的领域和模式。并将其建议提交部长级会议供核准。部长级会议关于核准此类建议或耽搁第2款中时限的任何决定只能经协商一致做出,且经核准的建议应对所有成员生效,无需进一步的正式接受法式。
第六部门
过渡性铺排
第65条
过渡性铺排
1. 在遵守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前提下,任何成员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的通常期期限满前无使命合用本协定的划定。
2. 一发展中国度成员有权将按第1款划定的执行日期再推迟4年执行本协定的划定,但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之表。
3. 正处在从中央打算经济向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任何其他成员,及在进行知识产权造度结构鼎新并在造订和执行知识产权司法和律例方面面对特殊难题的成员,也可受益于第2款设想的延长期。
4. 如一发展中国度成员依照本协定有使命将产品专利;だ┐笾猎诎吹2款划定的、对其合用本协定的通常日期其领土内尚未接受;さ募际趿煊,则该成员可再推迟5年对此类技术领域合用本协定第二部家世5节关于产品专利的划定。
5. 利用第1款、第2款、第3款或第4款下的过渡期的一成员应保障,在过渡期内其司法、律例和做法的任何调换不会导致降低其与本协定划定一致性的水平。
第66条
最不蓬勃国度成员
1. 鉴于最不蓬勃国度成员的特殊必要和要求,其经济、财政和治理的局限性,以及其为缔造可行的技术基础所需的矫捷性,不得要求此类成员在按第65条第1款界说的合用日期起10年内合用本协定的划定,但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之表。TRIPS理事会应最不蓬勃国度成员提出的有凭据的要求,应耽搁该期限。
2. 蓬勃国度成员应激励其领土内的企业和组织,推进和激励向最不蓬勃国度成员让渡技术,以使这些成员缔造一个优良和可行的技术基础。
第67条
技术合作
为推进本协定的执行,蓬勃国度成员应发展中国度成员和最不蓬勃国度成员的要求,并按双方赞成的条款和前提,应提供有利于发展中国度成员和最不蓬勃国度成员的技术和资金合作。此种合作应蕴含援手造订有关知识产权;ず椭葱幸约霸し榔浔焕挠玫乃痉ê吐衫,还应蕴含支持设立或加强与这些事项有关的国内机关和机构,蕴含人员培训。
第七部门
机构铺排;最后条款
第68条
与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TRIPS理事会应监督本协定的使用,出格是各成员遵守本协定项下使命的情况,并为各成员提供机遇就与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协商。理事会应推广各成员所指定的其他职责,出格是在争端解决法式方面提供各成员要求的任何援手。在推广其职能时,TRIPS理事会可向其以为适当的任何起源进行征询和追求信息。经与WIPO协商,理事会应追求在其第一次会议后1年内达成与该组织各机构进行合作的适当铺排。
第69条
国际合作
各成员赞成相互进行合作,以解除加害知识产权的国际货物业务。为此,它们应在其当局内设立联系点并就此做出通知,并筹备就侵权货物的业务互换信息。它们出格应就假冒商标货物和盗版货物的业务而推进海关之间的信息互换和合作。
第7O条
对现有客体的;
1. 对于在本协定对所涉成员合用之日前产生的行为,本协定不产生使命。
2. 除非本协定还有划定,不然本协定对于在本协定对所涉成员合用之日己存在的、在上述日期在该成员中受到;ぁ⒒蚯泻匣蛩婧笄泻掀揪荼拘ㄌ蹩罨ǖ谋;こ叨鹊乃锌吞宀姑。就本款及第3款和第4款而言,关于现有文章的版权使命应仅凭据《伯尔尼协议》(1971)第18条确定,关于灌音制品造作者和表演者对现有灌音制品享有权势的使命应仅依照凭据本协定第14条第6款合用的《伯尔尼协议》(1971)第18条确定。
3. 对于在本协定对所涉成员合用之日己进入公共领域的客体,该成员无使命复原;。
4. 对于有关蕴含受;た吞宓奶囟ǘ韵蟮娜魏涡形,如在与本协定相符的立法条眼前组成侵权,且若是该行为在该成员接受本协定之日前已经起头,或已经为此进行大量投资,则任何成员可就在该成员合用本协定之日起持续执行此类行为划定权势持有人可获赔偿的限度。但是,在此类情况下,该成员至少应划定支付平正的赔偿。
5. 一成员无使命对于在其合用本协定之日前采办的原版或复制品合用第11条和第14条第4款的划定。
6. 如在本协定生效日期颁布之前当拘暮授权使用,对于无权势持有人授权的此类使用,则各成员不需合用第31条的划定或第27条第1款关于专利权享有不应因技术领域的分歧而有所歧视的要求。
7. 在知识产权的;な且宰⒉嵛疤岬那榭鱿,应允许对在本协定对所涉成员合用之日前未决的;ど昵虢信,以便申请人要求本协定项下划定的任何加强的;。此类批改不应蕴含新的事项。
8. 如截至《WTO协定》生效之日一成员仍未依照其在第27条下的使命对药品和农药获得专利;,则该成员应:
(a)只管有第六部门的划定,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提供据以提出此类发现的专利申请的步骤;
(b)自本协定合用之日起,对这些申请合用本协定划定的授予专利的尺度,如同这些尺度在申请之日已在该成员中合用,或若是存在并要求优先权,则合用优先的申请日期;以及
(c)自赐与专利时起和在遵循本协定第33条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推算的渣滓专利期限内,遵循本协定对这些申请中切合(b)项所指的;こ叨鹊纳昵胩峁┳ɡ;。
9. 如遵循第8款(a)项一产品在一成员中属专利申请的客体,则只管有第六部门的划定,仍应赐与专有销售权,期限或为在该成员中获得销售许可后5年,或为至一产品专利在该成员中被授予或被回绝时为止,以功夫短者为准,只有在《WTO协定》生效之后,已在另一成员中提出专利申请、一产品己获得专利以及已在该另一成员中获得销售许可。
第71条
审议和建改
1. TRIPS理事会应在第65条第2款所指的过渡期期满后,审议本协定的执行情况。理事会应在思考执行过程中所获经验的同时,在该日期后2年内、并在尔后以同样距离进行审议。理事会还可依照有理由批改或建改本协定的任何新的发展情况进行审议。
2. 仅适于提高在其他多边协定中达成和执行的、并由WTO所有成员在这些协定项下接受的知识产权;に降慕ǜ,在TRIPS理事会经协商一致所提建议的基础上,可遵循《WTO协定》第10条第6款提交部长级会议采取行动。
第72条
保留
未经其他成员赞成,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划定提出保留。
第73条
安全例表
本协定的任何划定不得诠释为:
(a)要求一成员提供其以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底子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
(b)阻止一成员采取其以为对;て涞鬃影踩嫠匦氲娜魏涡卸;
(ⅰ)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ⅱ)与兵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业务有关的行动,及与此类业务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给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或物资有关的行动;
(ⅲ)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垂危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c)阻止一成员为履杏锥结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使命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8各方理解,无原始授予造度的成员可划定;て谙抻ψ栽际谟柙於戎械纳昵胫掌鹜扑。
9本节中的“权势持有人”一词应理解为与《IPIC协议》中的“权势的持有人”一词寓意一样。
10在本划定中,“违反恳切贸易行为的方式”应至少蕴含以下做法:违反合同、泄密和违约诱导,并且蕴含第三方获得未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知路或因严沉忽略未能知路未披露信息的获得涉及此类做法。
11在本部门中,“权势持有人”一词蕴含拥有在司法上主张这种权势的资格的联盟和协会。
12如一成员已取缔对逾越与其形成关税同盟一部门的另一成员边陲的货物流动的内容上所有管造,则不得要求该成员在该边陲上合用本节的划定。
13各方理解,对于由权势持有人或经其赞成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过境货物,无使命合用此类法式。
14就本和谈而言:
。a)“冒牌货物”指蕴含包装在内的任何如下货物:未经许可而载有的商标与此类货物已有效注册的商标一样,或其根基特点不能与此种商标相分辨,并因而在进口国司法项下加害了所涉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势。
。b)“盗版货物”指任何如下货物:未经权势持有人赞成或未经在出产国获得权势持有人充分授权的人赞成而造作的复制品,及直接或间接由一物品造成的货物,如此种复造在进口国司法项下组成对版权或有关权势的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