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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协议
颁布功夫:2018-08-03 08:30:17     点击量:6771次    作者:治理员   分享到:

  [续第十二条]

  。3[不容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要求表 ,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本条所指的要求必须切合其他要求 。

  。4[证据]商标主管机关对所称须更正的谬误是否确系谬误产生合理疑惑的 ,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标主管机关提供证据 。

  。5[商标主管机关的谬误]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在其权柄领域内更正本机关的谬误 ,或被要求更正其谬误时 ,不收任何用度 。

  。6[无法更正的情况]任何缔约方均无使命对其司法无法纠正的谬误合用第(1)款、第(2)款和第(5)款 。

  第十三条 注册期限及续展

  。1[续展申请所载或所附的注明或项目;收费]a)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注册的续展须以提交申请为前提并且申请中须注明下列某些或全数项目:

  。ㄒ唬┮笮沟陌凳;

  。ǘ)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ㄈ┯泄刈⒉岬淖⒉岷;

  。ㄋ模┑拊挤窖《ǖ摹⒂泄刈⒉岬纳昵肴掌诨蛴泄刈⒉岬淖⒉崛掌;

  。ㄎ澹┳⒉岢钟腥擞写砣说 ,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⒉岢钟腥擞辛档刂返 ,其联系地址;

  。ㄆ撸┑拊挤皆市矶陨瘫曜⒉岵局械羌堑哪承┥唐泛/或服务的注册办理续展并且有些种续展申请提出的 ,申请续展的纪录在案的商品和/或服务的名称或未申请续展的纪录在案的商品和/或服务的名称 ,按《尼斯分类》的类别分组并按该分类的类别挨次分列 ,每组商品或服务之前应表明该组所属的《尼斯分类》的类别编号;

  。ò耍┑拊挤皆市碜⒉岢钟腥嘶蚱浯砣艘员淼钠渌嗽倍孕固岢錾昵氲 ,该人的姓名和地址;

  。ň牛┳⒉岢钟腥嘶蚱浯砣说木呙 ,合用上述第(八)目划定的 ,应提交该目所指人员的具名 。

  。b)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标主管机关缴纳要求续展的用度 。一旦初次注册期或任何续展期的注册用度已支付 ,不得要求就上述期限再支付维持注册的用度 。就本项之主张 ,与提供申明和/或使用证据有关的用度不视为是要求支付维持注册的用度 ,因而不受本项的影响 。

  。c)在不违反《执行细则》划定的最短时限的情况下 ,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缔约方司律例定的时限内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续展申请 ,并交付(b)项所指的相应用度 。

  。2[呈交]关于续展申请呈交体式 ,下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均不得驳回申请:

  。ㄒ唬┮允槊嫣峤坏纳昵 ,在不违反第(3)款的前提下 ,所用体式相当于《执行细则》划定的申请体式的;

  。ǘ)缔约方允许以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 ,而申请亦是如此传送的 ,在不违反第(3)款的前提下 ,如此传送产生的纸质副本相当于第(一)目所指的申请的 。

  。3[语文]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续展申请以商标主管机关接受的语文书写 ,或以其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书写 。

  。4[不容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至第(3)款所指的要求表 ,任何缔约方不得划定续展申请必须切合其他要求 。尤其不得提出以下要求:

  。ㄒ唬┨峁┤魏紊瘫晖佳蚱渌嗟庇谏瘫甑奈锲;

  。ǘ)提供证据 ,证明在另一缔约方商标注册簿中该商标已注册或其注册已续展;

  。ㄈ┨峁┕赜谏瘫晔褂玫纳昝骱/或证据 。

  。5[证据]商标主管机关对续展申请所载任何注明或项主张真实性产生合理疑惑时 ,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证据 。

  。6[不容内容性审查]任何缔约方不得为执行续展而就注册进行内容审查 。

  。7[有效期]初次注册有效期和每期续展的有效期均为10年 。

  第十四条 拟驳回情况下的定见表白

  商标主管机关如未赐与申请人或要求方在合理时限内就其拟议驳回颁发定见的机遇 ,一律不得齐全或部门地驳回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之下的申请或要求 。

  第十五条 遵守《巴黎协议》的使命

  任何缔约方均应遵守《巴黎协议》中有关商标的条款 。

  第十六条 服务商标

  各缔约方应对服务商标进行注册并合用《巴黎协议》中有关商标的各款 。

  第十七条 执行细则

  。1[内容]a)本协议所附《执行细则》提供与下列各项有关的规定:

  。ㄒ唬┍拘槊魅范ㄎ啊吨葱邢冈颉坊ǖ摹笔孪;

  。ǘ)任何有助于执行本协议条款标细节;

  。ㄈ┤魏涡姓要求、事项或法式 。

  。b)《执行细则》还蕴含“国际书式范本” 。

  。2[《协议》与《执行细则》的抵触]如本协议条款与《执行细则》条款产生抵触 ,应以前者为准 。

  第十八条 订正;议定书

  。1[订正]本协议可由表交会议订正 。

  。2[议定书]为进一步协调商标法 ,可由表交会议通过议定书 ,但前提是议定书不与本协议的划定相抵触 。

  第十九条 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前提

  。1[资格]下列实体可签署本协议并在不违反第(2)款、第(3)款和第二十条第(1)和(3)款的前提下可成为本协议缔约方:

  。ㄒ唬┛稍谄渖瘫曛鞴芑刈⒉嵘瘫甑娜魏伪咀橹稍惫;

  。ǘ)设有商标主管机关、且可在合用当拘匿组织的现有协议的领土领域内或在所有成员国内或在有关申请中指定的成员国内进行商标有效注册的任何当拘匿组织 ,前提是当拘匿组织的所有成员国也必须是本组织成员;

  。ㄈ┪ㄓ型ü硪恢付ǖ谋咀橹稍惫瘫曛鞴芑胤侥茏⒉嵘瘫甑娜魏伪咀橹稍惫;

  。ㄋ模┪ㄓ型ü陨砦稍比返本心渥橹枭瘫曛鞴芑啬芰ψ⒉嵘瘫甑娜魏伪咀橹稍惫;

  。ㄎ澹┪ㄓ型ü咀橹蛔槌稍惫采璧纳瘫曛鞴芑啬芰猩瘫曜⒉岬娜魏伪咀橹稍惫 。

  。2[核准或参与]第(1)款所指任何实体均可交存:

  。ㄒ唬┖俗际 ,指已签署本协议的 ,

  。ǘ)参与书 ,指未签署本协议的 。

  。3[交存的有效日期]a)在不违反(b)项的前提下 ,核准书或参与书的交存有效日期:

  。ㄒ唬┒杂诘冢1)款第(一)项所指的国度 ,为该邦交存文书之日;

  。ǘ)对于当拘匿组织 ,为应该局间组织的文书交存之日;

  。ㄈ┒杂诘冢1)款第(三)项所指的国度 ,为切合下列前提之日:该国的文书已交存并且另一指定国度的文书也已交存;

  。ㄋ模┒杂诘冢1)款第(四)项所指的国度 ,应合用上述第(二)项所指的日期;

  。ㄎ澹┒杂诘冢1)款第(五)项所指的属一组国度之一的成员国 ,为该组所有成员国均已交存文书日 。

  。b)一国的任何核准书或参与书(本项称“文书”)可附带一项申明 ,提出其文书是否可视为已交存须以下述情况为前提:指明名称并切合本协议缔约方资格的另一国或一当拘匿组织的文书或另两国的文书或另一国和一当拘匿组织的文书也已交存 。含此种申明的文书应于申明中的前提达到之日视为已交存 。但是 ,交存申明所指任何文件自身附有同类申明时 ,该文书应于后一申明中的前提达到之日视为已交存 。

  。c)依照(b)项作出的申明可随时全数或部门地撤回 。任何此种撤回应于总干事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产生效力 。

  第二十条 核准和参与的有效日期

  。1[须思考的文书]为本条之主张 ,仅思考第十九条第(1)款所指实体交存的、具备按第十九条第(3)款划定注明有效日期的核准书或参与书 。

  。2[协议的生效]本协议应于五个国度递交核准书或参与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

  。3[协议生效之后所作核准和参与的生效]第(2)款领域之表的实体应自其交存核准书或参与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受本协议约束 。

  第二十一条 保留

  。1[特种商标]任何国度或当拘匿组织均能够提出保留的方式申明 ,只管有第二条第(1)款(a)项和第(2)款(a)项的划定 ,但对于结合商标、防御商标或衍生商标不合用第三条第(1)款和第(2)款、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任何划定 。但该保留中应注明上述与保留有关的划定 。

  。2[保留大局]第(1)款所提的保留应在有关提出该保留的国度或当拘匿组织核准或参与本协议的文书所附的申明中提出 。

  。3[保留的撤回]凭据第(1)款所提保留可随时撤回 。

  。4[不容其他保留]除第(1)款所述允许的保留表 ,不得对本协议提出任何其他保留 。

  第二十二条 过渡性条款

  。1[为多个类此外商品和服务提出的单项申请]a)任何国度或当拘匿组织均可申明 ,只管有第三条第(5)款的划定 ,但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项申请仅能涉及属《尼斯分类》统一类此外商品或服务 。

  。b)任何国度或当拘匿组织可申明 ,只管有第六条的划定 ,如属《尼斯分类》多个类此外商品和/或服务载于统一份申请 ,以这样一份申请所作的注册商标注册簿中该当列为两项或多项注册 ,但前提是每一项这种注册均应有参考标志 ,表明其与由统一申请分出的所有其他此种注册的关系 。

  。c)凭据上述(a)项提出保留申明的任何国度和当拘匿组织均可申明 ,只管有第七条第(1)款的划定 ,申请能够不分化 。

  。2[为一项以上的申请和/或注册提交一份委托书]任何国度或当拘匿组织均可申明 ,只管有第四条第(3)款(b)项的划定 ,但一份委托书仅能涉及一项申请或一项注册 。

  。3[不容要求证明委托书署名和申请书署名]任何国度或当拘匿组织均可申明 ,只管有第八条第(4)款的划定 ,仍可要求对委托书的具名或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的具名出具证明、公证、认证、司法认可或其他证明 。

  。4[为一项以上申请和/或注册调换名称和/或地址、调换所有权或谬误的更正提出的单项申请或要求]任何国度或当拘匿组织均可申明 ,只管有第十条第(1)款(e)项和第(2)、(3)款、第十一条第(1)款(h)项和第(3)款和第十二条第(1)款(e)项和第(2)款的划定 ,一项名称和/或地址的调换登记申请、一项所有权调换登记申请和一项谬误更正要求仅能涉及一项申请或一项注册 。

  。5[续展时呈交使用申明和/或证据]任何国度或当拘匿组织均可申明 ,只管有第十三条第(4)款第(三)项的划定 ,续展时仍需提供有关使用商标的申明和/或证据 。

  。6[续展时的内容性审查]任何国度或当拘匿组织均可申明 ,只管有第十三条第(6)款的划定 ,但在初次续展服务商标注册时 ,可对该注册进行内容性审查 ,并审查其注册的可能性 ,前提是审查应限于排除因本协议生效前该国或该组织划定可注册服务商标的司法生效后六个月期间提交的申请所致的多沉注册 。

  。7[共同条款]a)仅鄙人列情况下 ,一国或一当拘匿组织才可做第(1)款至第(6)款之下的申明 ,即:在其交存参与本协议的核准书或参与书时 ,如不作此种申明 ,持续合用其司法将会违反本协议的有关划定 。

  。b)凭据第(1)款至第(6)款所作的申明应与提出该申明的国度或当拘匿组织核准或参与本协议的文书一起附送 。

  。c)凭据第(1)款至第(6)款所作的申明可随时撤回 。

  。8[(保留)申明失效]a)在不违反下述(c)项划定的情况下 ,凭据第(1)至第(6)款所作的任何(保留)申明 ,如是由按结合国大会的通例被视为发展中国度 ,或成员国均是发展中国度确当拘匿组织所提出 ,该申明将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第八年底失效 。

  。b)凭据第(1)至第(6)款所作的任何(保留)申明 ,如长短上述(a)项中所提到的国度或当拘匿组织提出 ,该申明将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第六年底失效 。

  。c)若是凭据第(1)至第(6)款所作的(保留)申明未按第(7)款(c)项划定撤回 ,或未按上述(a)或(b)项划定于20041028日以前失效 ,该申明亦于20041028日失效 。

  。9[成为本协议缔约方的前提]在本协议通过之日属;すひ挡ü剩ò屠瑁┝顺稍钡皇潜咀橹稍钡娜魏喂 ,在19991231日之前 ,只管有第十九条第(1)款第(一)项的划定 ,只有其商标主管机关可进行商标注册 ,均可成为本协议缔约方 。

  第二十三条 退约

  。1[通知]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协议 ,退约应通知总干事 。

  。2[有效日期]退约于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产生效力 。退约不影响本协议对该一年期实现时涉及退约缔约方任何未决申请或任何注册商标的合用 ,但退约缔约方可在该一年期实现后对一项注册自其到期需续展之日起终场所用本协议 。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的语文;签署

  。1[原件;正式文本]a)本协议具名原件应为一份 ,其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文本拥有一致效力 。

  。b)应某一缔约方要求 ,非上述(a)项提及的语文 ,但属该缔约方官方语文的正式文本将由总干事与该缔约方及其他当事缔约方协商后拟定 。

  。2[签署时限]本协议应于通过后一年内涵本组织总部盛开以供签署 。

  第二十五条 保留人

  总干事为本协议保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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