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协议
(1994年10月27日于日内瓦签定)
第一条 缩略语
除还有注明,本协议中:
。ㄒ唬吧瘫曛鞴芑亍敝赣梢坏拊挤街付ㄕ乒苌瘫曜⒉岬幕;
。ǘ)“注册”指由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的商标注册;
。ㄈ吧昵搿敝敢笞⒉岬纳昵;
。ㄋ模┓蔡峒啊叭恕庇斫馕柑烊蝗撕头ㄈ;
。ㄎ澹白⒉岢钟腥恕敝干瘫曜⒉岵旧狭形⒉岢钟姓叩娜;
。吧瘫曜⒉岵尽敝赣缮瘫曛鞴芑厣畹恼鬃柿,其中蕴含所有注册的内容和关于注册的全数录入资料,不论这样的资料用何种载体存储;
。ㄆ撸鞍屠栊椤敝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签署后经批改和订正的《;すひ挡ò屠栊椤;
。ò耍澳崴狗掷唷敝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署后经批改和订正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ň牛暗拊挤健敝覆斡氡拘榈娜魏喂然虻本心渥橹;
。ㄊ┓蔡峒啊昂俗际椤本斫馕毯邮苁楹驮蕹墒;
。ㄊ唬氨咀橹敝甘澜缰恫ㄗ橹;
。ㄊ)“总干事”指本组织的总干事;
。ㄊ爸葱邢冈颉敝傅谑咛跛副拘橄碌摹吨葱邢冈颉。
第二条 本协议合用的商标
。1)[商标的性质](a)本协议合用于由视觉标志组成的商标,但唯有接受立体商标注册的缔约刚刚有使命将本协议也合用于立体商标。
。b)本协议不合用于全息商标和不含视觉标志的商标,尤其是音响商标和嗅觉商标。
。2)[商标的种类](a)本协议应合用于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标志(商标商标或服务商标)或与商品和服务两者有关的标志。
。b)本协议不合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保障商标。
第三条 申请
。1)[申请书含有或附带的注明或项目;收费](a)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申请书中含有下列某些或全数注明或项目:
。ㄒ唬┳⒉嵘昵;
。ǘ)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ㄈ┤缟昵氡ù鹨还,该国国名;申请人如在一国有住所,该国国名;申请人如在一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交易所,该国国名;
。ㄋ模┥昵氡ù鸱ㄈ说,该法人的司法性质,以及该法人按其司法组成的国度及在该国之内合用的领土区域;
。ㄎ澹┥昵肴擞写砣说,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谒奶醯冢2)款(b)项之下要求提供的联系地址的,该联系地址;
。ㄆ撸┥昵肴说富竦迷谙壬昵胗畔热ǖ,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申明并同时按《巴黎协议》第四条对优先权申明的要求提供注明和证据;
。ò耍┥昵肴艘蛟谡估阑嵘险故旧唐泛/或服务而但愿获得由此产生的任何;さ,这种申明及缔约方司法要求提供的支持该申明的注明;
。ň牛┑拊挤降纳瘫曛鞴芑厥褂闷湟晕叨鹊淖址ㄗ帜负褪郑┎⑶疑昵肴说敢猿叨茸址⒉岷桶洳忌瘫甑,这种申明;
。ㄊ┥昵肴艘蠼首魑瘫甑南灾氐愕,此种要求申明以及要求的(诸)色彩的名称和关于该商标重要着色部门所用各色彩的注明;
。ㄊ唬┥瘫晔橇⑻迳瘫甑,这种申明;
。ㄊ)商标的一份或多份图样;
。ㄊ┥瘫曜陨砘蛏瘫昴承┎棵诺囊粢;
。ㄊ模┥瘫曜陨砘蛏瘫昴承┎棵诺囊庖;
。ㄊ澹┥昵胱⒉岬纳唐泛/或服务的名称,按《尼斯分类》中的类别分组并按该分类的类别挨次分列,每组之前表明该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尼斯分类》类别编号;
。ㄊ┑冢4)款所指人员的具名;
。ㄊ撸┑拊挤剿痉ㄒ蟮墓赜谟幸馐褂酶蒙瘫甑纳昝。
。b)申请人不作(a)项第(十七)目所指关于有意使用商标的申明的,或已作此种申明的,可提交缔约方司法要求的关于现实使用商标的申明和相应证据。
。c)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缴纳申请费。
。2)[呈交]关于呈交申请的要求,下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不得驳回申请:
。ㄒ唬┮允槊嫣峤坏纳昵,在不违反第(3)款的前提下,所用书式相当于《执行细则》划定的申请书式的;
。ǘ)缔约方允许以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而申请是如此传送的,在不违反第(3)款的前提下,此种传送产生的纸质副本相当于第(一)目所指的申请。
。3)[语文]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申请书以商标主管机关接受的语文填写或以该机关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填写。但如商标主管机关接受数种语文,则可要求申请人按该商标主管机关所合用的对其他语文的划定办理,但不得要求申请书以一种以上语文填写。
。4)[具名](a)第(1)款(a)项(十六)目中提及的具名可所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具名。
。b)虽有(a)项划定,但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申请人在第(1)款(a)项第(十七)目和(b)项所指的申明上具名,即便申请人有代理人也须如此。
。5)[为多个类此外商品和/或服务提出的单项申请]统一份申请可涉及多个商品和/或服务,不论它们属《尼斯分类》中的一个类别或多个类别。
。6)[现实使用]在不违反《执行细则》划定的最短时限的前提下,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已提交第(1)款(a)项第(十七)眼前使用意图申明的申请人,在缔约方司律例定的时限内按该司法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商标现实使用的证据。
。7)[不容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至第(4)款和第(6)款所指的要求表,任何缔约方不得划定申请书必须切合其他要求。尤其不得在申请待批的过程中要求其:
。ㄒ唬┨峁┤魏蚊骋椎羌遣镜闹っ骰蛘;
。ǘ)示明申请人在进行工贸易活动并提交相应证据;
。ㄈ┦久魃昵肴嗽诮杏肷昵胫辛谐龅纳唐泛/或服务相应的一项活动并提供相应证据;
。ㄋ模┨峤簧瘫暌言诹硪坏拊挤缴瘫曜⒉岵局凶⒉峄蛞言谀骋徊皇舯拘榈拊挤降摹栋屠栊椤返拊脊瘫曜⒉岵局凶⒉岬闹ぞ,但申请人要求《巴黎协议》第六条之五所指的申请之表。
。8)[证据]在申请审查期间,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所含任何注明或项主张真实性产生合理疑惑时,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证据。
第四条 代理;联系地址
。1)[准许操业的代理人]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为在商标主管机关办理任何手续之主张而指定的代理人须是该机关准许操业的代理人。
。2)[强造代理;联系地址](a)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其领土内既无住所又无真实有效的工商交易所的任何人,为在商标主管机关办理任何手续之主张,必须有一位代理人作为其代表。
。b)任何缔约方在不要求(a)项所述的代理的前提下,均可要求在其领土内既无住所又无真实有效的工商交易所的任何人,为在商标主管机关办理任何手续之主张,必须具备该领土上的联系地址。
。3)[委托书](a)如缔约方允许或要求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关的人在商标主管机关由代理报答其代表,该缔约方可要求代理人的指定须由专项文函(下称“委托书”)为之,其中视情况载明申请人、注册持有人或其他人的名称并由其具名。
。b)委托书可涉及其指明的一项或多项申请和/或注册,也可涉及该人现有和将来的全数申请和/或注册。但委托人示明的例表情况之表。
。c)委托书可划定代理人的权势限于某些行为。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划定代理人有权撤回申请或烧毁注册的委托书必须明示此种权势。
。d)若是向商标主管机关交送文函的人在函中自称为代理人而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该文函时尚未收到必要的委托书,在不违反《执行细则》划定的最短时限的前提下,缔约方可要求将委托书在该缔约方划定的时限内交送商标主管机关。任何缔约方均可划定,若是委托书未在其划定的时限内投递商标主管机关,该人提交的文函无效。
。e)关于委托书呈交书式和内容的要求,下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不得否定委托书的效力:
。ㄒ唬┮允槊嫣峤坏奈惺,在不违反第(4)款的前提下,所用书式相当于《执行细则》划定的委托书书式的;
。ǘ)缔约方允许以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而委托书是如此传送的,在不违反第(4)款的前提下,此种传送产生的纸质副本相当于第(一)目所指的委托书。
。4)[语文]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委托书以商标主管机关接受的语文填写或以其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填写。
。5)[委托书的提及]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代理报答与商标主管机关办理手续之主张而送交该商标主管机关的任何文函中须提及代理人据以行动的委托书。
。6)[不容的其他要求]除了第(3)款至第(5)款所指的要求表,任何缔约方不得划定上述条款所指的事项必须切合其他要求。
。7)[证据]商标主管机关对第(2)款至第(5)款所指任何文函所载的任何注明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疑惑时,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证据。
第五条 申请日期
。1)[准许的要求](a)在不违反(b)项和第(2)款的前提下,缔约方应将商标主管机关收到按第三条第(3)款要求的语文书写的下列注明和项目之日作为申请日期:
。ㄒ唬┥瘫曜⒉嵋馔嫉拿魅坊蛞含暗示;
。ǘ)能据以确定申请人身份的注明;
。ㄈ┳阋酝ü收蹊径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如有)联系的注明;
。ㄋ模┮环萆昵胱⒉岬淖愎磺宄旱纳瘫晖佳;
。ㄎ澹┥昵胱⒉岬纳唐泛/或服务的清单;
。┰诤嫌玫谌醯冢1)款(a)项第(十七)目或(b)项的情况下,第三条第(1)款(a)项第(十七)目所指缔约方司律例定的申明或第三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方司律例定的申明和证据,在上述司法有要求时,申请人自己须在这些申明上具名,即便申请人有代理人也须如此。
。b)任何缔约方均可将商标主管机关收到(a)项所指的部门而非全数的注明和项目之日或在收到以分歧于第三条第(3)款要求的语文书写的注明和项目之日作为申请日期。
。2)[准许的附加要求](a)缔约方可划定在规费缴纳之前不得确定申请日期。
。b)唯有参与本协议时已执行(a)项所指要求的缔约刚刚可合用这种要求。
。3)[补正和时限]第(1)款和第(2)款下的补正方式和时限应在《执行细则》中确定。
。4)[不容的其他要求]除了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要求表,任何缔约方不得划定申请日期必须切合其他要求。
第六条 为多个类此外商品和/或服务提出的单项注册
属《尼斯分类》中多个类此外商品和/或服务载于统一份申请的,这种申请应按统一项注册办理。
第七条 申请和注册的分化
。1)[申请的分化](a)申报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的任何一份申请(以下称“原申请”)能够,
。ㄒ唬┲辽僭谏瘫曛鞴芑囟陨瘫甑淖⒉嶙鞒鼍龆ㄖ,
。ǘ)在对商标主管机关就该商标注册的决定进行任何异议法式期间,
。ㄈ┰诙愿蒙瘫曜⒉岬木龆ń腥魏紊纤叻ㄊ狡诩,
由申请人或经其要求分为两份或多份申请(以下称为“分申请”),别离载列原申请中申请的商品和/或服务。分申请应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并享有优先权(如有)。
。b)任何缔约方均可在不违反(a)项的前提下对申请分化作出划定,蕴含划定须缴纳用度。
。2)[注册的分化]第(1)款在细节上作必要批改后也合用于注册分化。这种注册分化
。ㄒ唬┰诘谌骄妥⒉嵝Яο蛏瘫曛鞴芑靥岢鋈魏握榈姆ㄊ狡诩,
。ǘ)在对前诉讼期间商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任何上诉法式期间,应得到允许,但缔约方司法允许第三方在商标注册之前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可排除注册分化的可能性。
第八条 具名
。1)[书面文函]如发给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函为书面的前要求有署名,该缔约方
。ㄒ唬┯υ诓晃シ吹冢ㄈ┲髡徘疤嵯陆邮苁质槭鹈,
。ǘ)也可允许使用手书署名以表的其他大局的署名,例如印造署名或盖章署名,或使用印章,
。ㄈ┣┦鹞暮奶烊蝗耸瞧涔癫⑶移涞刂吩谄淞焱聊诘,可要求使用印章而不用手书署名,
。ㄋ模┦褂糜≌碌,可要求盖章须有使用印章的天然人的以字母标示的姓名。
。2)[传真文函](a)缔约方允许以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的,如传真纸上印出具名或印出印章及第(1)款第(四)项要求的使用印章的天然人以字母标示的姓名,应将文函视为已署名。
。b)在不违反《执行细则》划定的最短时限的前提下,(a)项所指的缔约方对传真传送的文件可要求在一按时限内将正文投递商标主管机关。
。3)[以电子伎俩传送的文函]缔约方允许以电子伎俩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的,如文函按缔约方划定注了然以电子伎俩发送文函的发函者的身份,该文函应视为已署名。
。4)[不容要求的证书]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对以上各款所指的任何具名或身份证明的其他方式出具证明、公证、认证、司法认可或其他证书,但缔约方司律例定具名涉及烧毁注册的情况之表。
第九条 商品和/或服务的分类
。1)[商品和/或服务的名称]商标主管机关准予的每项注册和涉及商品和/或服务的任何一项申请或注册的布告,应注明商品和/或服务的名称,按《尼斯分类》的类别分组并按该分类的类别挨次分列,每组商品或服务之前应表明该组所属的《尼斯分类》的类别编号。
。2)[属于统一类别或属于分歧类此外商品或服务](a)商品或服务不愿定因商标主管机关在其任何注册或布告中将它们列在《尼斯分类》的统一类别之下而视为类似。
。b)商品或服务不愿定因商标主管机关在职何注册或布告中将它们列在《尼斯分类》的分歧类别之下而视为不类似。
第十条 调换名称或地址
。1)[调换注册持有人名称或地址](a)注册持有人不变而其名称和/或地址调换的,每一缔约方应赞成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其具名的文函要求商标主管机关在其商标注册簿中登记调换,文函中注明有关注册的注册号和要求调换的内容。关于申请的呈交书式,下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不得驳回申请:
。ㄒ唬┮允槊嫣峤坏纳昵,在不违反(c)项的前提下,所用书式相当于《执行细则》划定的申请书式的;
。ǘ)缔约方允许以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而申请是如此传送的,在不违反(c)项的前提下,如此传送产生的纸质副本相当于第(一)目所指的申请的。
。b)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申请中批注:
。ㄒ唬┳⒉岢钟腥说拿坪偷刂;
。ǘ)注册持有人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ㄈ┳⒉岢钟腥擞辛档刂返,其联系地址。
。c)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申请必须以商标主管机关接受的语文书写,或以其接受的数种语文之一书写。
。d)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缴纳调换申请的用度。
。e)即便调换涉及多份注册亦仅需一份申请即可,但申请中必须注明所有有关注册的注册号。
。2)[调换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第(1)款在细节上作必要批改后应合用于涉及一项或多项申请的调换,或既涉及一项或多项申请又涉及一项或多项注册的调换,但若是任何有关的申请,其申请号尚未颁布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尚不知悉该申请号的,调换申请中应另表按《执行细则》的划定明确该申请。
。3)[调换代理人的名称或地址或联系地址]第(1)款在细节上作批改后应合用于代理人(如有的话)名称或地址的任何调换和联系地址(如有的话)的任何调换。
。4)[不容的其他要求]除第(1)款至第(3)款所指的要求表,任何缔约方不得划定本条所指的申请必须切合其他要求,尤其不得要求提交有关调换的任何证明。
。5)[证据]商标主管机关对换换申请中所含任何注明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疑惑时,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证据。
第十一条 调换所有权
。1)[调换注册所有权](a)注册持有人调换的,每一缔约方应赞成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要求获得所有权的人(下称“新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其具名的文函要求商标主管机关在其商标注册簿中登记调换,文函中注明有关注册的注册号和要求登记的调换。关于申请的呈交书式,鄙人列情况下任何缔约方不得驳回申请:
。ㄒ唬┮允槊嫣峤坏纳昵,在不违反第(2)款(a)项的前提下,所用书式相当于《执行细则》划定的申请书式的;
。ǘ)缔约方允许以传真向商标主管机关传送文函,而申请是如此传送的,在不违反第(2)款(a)项的前提下,此种传送产生的纸质副本相当于第(一)目所指的要求的。
。b)所有权调换因合同所致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调换申请中注明此一事实并由申请方选择附送下列各项之一:
。ㄒ唬┖贤北,可要求由公证部门或任何其他当局主管部门证明副本与原合同相符;
。ǘ)示明所有权调换的合同摘录,可要求由公证部门或任何其他当局主管部门证明摘录确系合同的真实摘录;
。ㄈ┌础吨葱邢冈颉坊ǖ氖槭胶湍谌菽饩汀⒂勺⒉岢钟腥撕托滤腥饲┦鸬牟患又っ鞯娜枚芍な;
。ㄋ模┌础吨葱邢冈颉坊ǖ氖槭胶湍谌菽饩汀⒂勺⒉岢钟腥撕托滤腥饲┦鸬牟患又っ鞯娜枚晌募。
。c)所有权调换因归并所致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申请中注明此一事实并附送一份由主管部门宣告并证明归并的文件的副本,诸如贸易登记簿摘录的副本,并且须由文件宣告部门或公证部门或任何当局主管部门证明副本与原文件相符。
。d)一个或数个而非所有共同注册持有人调换的,且此种调换为合同或归并所致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任何所有权无调换的共同注册持有人在其签署的文件中明确暗示赞成该所有权的调换。
。e)所有权调换并非合同或归并所致而系司法执行或法院判决等其他原因所致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调换申请中注明此一事实并附送一份证明调换的文件的副本,并要求由文件宣告部门或公证部门或任何其他当局主管部门证明副本与原文件相符。
。f)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在调换申请中注明:
。ㄒ唬┳⒉岢钟腥说拿坪偷刂;
。ǘ)新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ㄈ┤缧滤斜ù鹨还,该国国名;新所有人如在一国有住所,该国国名;新所有人如在一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交易所,该国国名;
。ㄋ模┬滤斜ù鸱ㄈ说,该法人的司法性质,以及该法人按其司法组成的国度及在该国之内合用的领土区域;
。ㄎ澹┳⒉岢钟腥擞写砣说,该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⒉岢钟腥擞辛档刂返,其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