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货物的,遵循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划定,承运人能够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推广或者组织推广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势,承担承运人的使命。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够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使命。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该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所以可让渡单据,也可所以不成让渡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不对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便托运人已经让渡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依然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产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合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司律例定;跷锘偎稹⒚鹗Р脑耸淝尾荒苋范ǖ,遵循本章划定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通常划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让渡、征询或者服务订立简直立相互之间权势和使命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该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取,加快科学技术成就的转化、利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通常蕴含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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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标的的内容、领域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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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推广合同有关的技术布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汇报、项目工作书和打算书、技术尺度、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能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门。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该当注明发现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答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能够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吩熠支付,也能够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能够依照产品价值、执行专利和使用技术奥秘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肯定比例提成,也能够依照约定的其他方式推算。提成支付的比例能够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该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管帐帐主张法子。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就的使用权、让渡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就该项职务技术成就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当从使用和让渡该项职务技术成就所获得的收益中提取肯定比例,对实现该项职务技术成就的幼我赐与嘉奖或者报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让渡职务技术成就时,职务技术成就的实现人享有以一致前提优先受让的权势。
职务技术成就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工作,或者重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前提所实现的技术成就。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就的使用权、让渡权属于实现技术成就的幼我,实现技术成就的幼我能够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就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实现技术成就的幼我有在有关技术成就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就实现者的权势和获得荣誉证书、嘉奖的权势。
第三百二十九条 犯法垄断技术、故障技术进取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就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资料及其系统的钻研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蕴含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该当选取书面大局。
当事人之间就拥有产业利用价值的科技成就执行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划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该当依照约定支付钻研开发经费和报答;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实现合作事项;接受钻研开发成就。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钻研开发人该当依照约定造订和执行钻研开发打算;合理使用钻研开发经费;定期实现钻研开发工作,交付钻研开发成就,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领导,援手委托人把握钻研开发成就。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钻研开发工作滞碍、延误或者失败的,该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钻研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钻研开发工作滞碍、延误或者失败的,该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确当事人该当依照约定进行投资,蕴含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加钻研开发工作;合作共同钻研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确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钻研开发工作滞碍、延误或者失败的,该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以至技术开发合同的推广没有意思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推广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以至钻研开发失败或者部门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管。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划定的可能以至钻研开发失败或者部门失败的情景时,该当实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削减损失。没有实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以至损失扩大的,该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实现的发现创造,除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以表,申请专利的权势属于钻研开发人。钻研开发人获得专利权的,委托人能够免费执行该专利。
钻研开发人让渡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一致前提优先受让的权势。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实现的发现创造,除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以表,申请专利的权势属于合作开发确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让渡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一致前提优先受让的权势。
合作开发确当事人一方申明烧毁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能够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烧毁专利申请权的一方能够免费执行该专利。
合作开发确当事人一方不赞成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实现的技术奥秘成就的使用权、让渡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法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让渡的权势,但委托开发的钻研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钻研开发成就之前,将钻研开发成就让渡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让渡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让渡合同蕴含专利权让渡、专利申请权让渡、技术奥秘让渡、专利执行许可合同。
技术让渡合同该当选取书面大局。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让渡合同能够约定转让人和受让人执行专利或者使用技术奥秘的领域,但不得限度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执行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颁发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执行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执行许可合同的转让人该当依照约定许可受让人执行专利,交付执行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领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执行许可合同的受让人该当依照约定执行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表的第三人执行该专利;并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奥秘让渡合同的转让人该当依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领导,保障技术的实用性、靠得住性,承担保密使命。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奥秘让渡合同的受让人该当依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使命。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让渡合同的转让人该当保障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占有者,并保障所提供的技术齐全、无误、有效,可能达到约定的指标。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让渡合同的受让人该当依照约定的领域和期限,对转让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奥秘部门,承担保密使命。
第三百五十一条 转让人未依照约定让渡技术的,该当返还部门或者全数使用费,并该当承担违约责任;执行专利或者使用技术奥秘超过约定的领域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执行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奥秘的,该当终场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使命的,该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该当补交使用费并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该当终场执行专利或者使用技术奥秘,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执行专利或者使用技术奥秘超过约定的领域的,未经转让人赞成擅自许可第三人执行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奥秘的,该当终场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使命的,该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约定执行专利、使用技术奥秘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能够依照互利的准则,在技术让渡合同中约定执行专利、使用技术奥秘后续改进的技术成就的分享法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就,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律例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还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
第四节 技术征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征询合同蕴含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汇报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蕴含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征询合同的委托人该当依照约定说明征询的问题,提供技术布景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就,支付报答。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征询合同的受托人该当依照约定的期限实现征询汇报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征询汇报该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征询合同的委托人未依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就的,支付的报答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答该当支付。
技术征询合同的受托人未定期提出征询汇报或者提出的征询汇报不切合约定的,该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答等违约责任。
技术征询合同的委托人依照受托人切合约定要求的征询汇报和定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该当依照约定提供工作前提,实现共同事项;接受工作成就并支付报答。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该当依照约定实现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障工作质量,并教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推广合同使命或者推广合同使命不切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就的,支付的报答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答该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实现服务工作的,该当承担免收报答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征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推广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前提实现的新的技术成就,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就实现的新的技术成就,属于委托人。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司法、行政律例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还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
第十九章 生活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生活合同是生活人生活寄放人交付的生活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放人该当依照约定向生活人支付生活费。
当事人对生活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生活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生活合同自生活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放人向生活人交付生活物的,生活人该当给付生活凭证,但还有买卖习惯的之表。
第三百六十九条 生活人该当妥善生活生活物。
当事人能够约定生活场所或者步骤。除垂危情况或者为了守护寄放人利益的以表,不得擅自扭转生活场所或者步骤。
第三百七十条 寄放人交付的生活物有瑕疵或者依照生活物的性质必要采取特殊生活措施的,寄放人该当将有关情况奉告生活人。寄放人未奉告,以至生活物受损失的,生活人不承担侵害赔偿责任;生活人因而受损失的,除生活人知路或者该当知路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表,寄放人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生活人不得将生活物转交第三人生活,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生活人违反前款划定,将生活物转交第三人生活,对生活物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生活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生活物,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生活物主张权势的,除依法对生活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表,生活人该当推广向寄放人返还生活物的使命。
第三人对生活人提告状讼或者对生活物申请扣押的,生活人该当实时通知寄放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生活期间,因生活人生活不善造成生活物毁损、灭失的,生活人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但生活是无偿的,生活人证明自己没有沉大错误的,不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放人寄放钱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沉物品的,该当向生活人申明,由生活人验收或者封存。寄放人未申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生活人能够依照通常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放人能够随时领取生活物。
当事人对生活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生活人能够随时要求寄放人领取生活物;约定生活期间的,生活人无出格事由,不得要求寄放人提前领取生活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生活期间届满或者寄放人提前领取生活物的,生活人该当将原物及其孳息送还寄放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生活人生活钱币的,能够返还一样种类、数量的钱币。生活其他可代替物的,能够依照约定返还一样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生活合同,寄放人该当依照约定的期限向生活人支付生活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当在领取生活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放人未依照约定支付生活费以及其他用度的,生活人对生活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生活人贮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侵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该当注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划定的,生活人能够拒收仓储物,也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以预防损失的产生,因而产生的用度由存货人承担。
生活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侵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该当具备相应的生活前提。
第三百八十四条 生活人该当依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生活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切合的,该当实时通知存货人。生活人验收后,产生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切合约定的,生活人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生活人该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生活人该当在仓单上具名或者盖章。仓单蕴含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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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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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娉∷;
。ㄎ澹┲嫫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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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执⑽镆丫炖肀O盏,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ò耍┨罘⑷恕⑻罘⒌睾吞罘⑷掌。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生活人具名或者盖章的,能够让渡提取仓储物的权势。
第三百八十八条 生活人凭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该当赞成其查抄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生活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败坏的,该当实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生活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败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的,该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措置。因情况垂危,生活人能够作出必要的措置,但过后该当将该情况实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贮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能够随时提取仓储物,生活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该当赐与必要的筹备功夫。
第三百九十二条 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该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该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生活人能够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生活人能够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贮存期间,因生活人生活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生活人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切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贮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败坏的,生活人不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划定的,合用生活合同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能够出格委托受托人处置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能够概括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