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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颁布功夫:2018-07-17 09:15:15     点击量:8052次    作者:治理员   分享到:

出卖人知路或者该当知路提供的标的物不切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划定的通知功夫的限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该当依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划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该当依照约定的地址支付价款。对支付地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该当在出卖人的交易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前提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地点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该当依照约定的功夫支付价款。对支付功夫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该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能够接管或者回绝接管多交的部门。买受人接管多交部门的,依照合同的价值支付价款 ;买受人回绝接管多交部门的,该当实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切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切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切合约定的,买受人能够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侵害的,当事人能够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切合约定,以至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主张的,买受人能够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切合约定,以至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主张的,买受人能够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若是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能够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吩熠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数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支付全数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能够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确当事人该当封存样品,并能够对样品质量予以注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该当与样品及其注明的质量一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路样品有荫蔽瑕疵的,即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样,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依然该当切合同种物的通常尺度。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确当事人能够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能够采办标的物,也能够回绝采办。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采办标的物未作暗示的,视为采办。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确当事人的权势和使命以及招标投标法式等,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确当事人的权势和使命以及拍卖法式等,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司法对其他有偿合同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 ;没有划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划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买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划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蕴含供电的方式、质量、功夫,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守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推广地址,依照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推广地址。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该当依照国度划定的供电质量尺度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依照国度划定的供电质量尺度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打算检建、一时检建、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必要中断供电时,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天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实时抢建。未实时抢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实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该当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能够依照国度划定的法式遏制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划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富无偿赐与受赠人,受赠人暗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富的权势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拥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路德使命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合用前款划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富依法必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该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拥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路德使命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富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有意或者沉大错误以至赠与的财富毁损、灭失的,赠与人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能够附使命。

  赠与附使命的,受赠人该当依照约定推广使命。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富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使命的赠与,赠与的财富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使命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一样的责任。

  赠与人有意不奉告瑕疵或者保障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ㄒ唬┭铣燎趾υ肴嘶蛘咴肴说慕资 ;

 。ǘ)对赠与人有扶养使命而不推广 ;

 。ㄈ┎煌乒阍牒贤级ǖ氖姑。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路或者该当知路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在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以至赠与人殒命或者失落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路或者该当知路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在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富。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沉影响其出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涯的,能够不再推广赠与使命。

  第十二章  告贷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告贷合同是告贷人向贷款人告贷,到期返还告贷并支付利钱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告贷合同选取书面大局,但天然人之间告贷还有约定的之表。

  告贷合同的内容蕴含告贷种类、币种、用处、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告贷合同,贷款人能够要求告贷人提供担保。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划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告贷合同,告贷人该当依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告贷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政情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告贷的利钱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钱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当依照现实告贷数额返还告贷并推算利钱。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依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告贷,造成告贷人损失的,该当赔偿损失。

  告贷人未依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告贷的,该当依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钱。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依照约定能够查抄、监督告贷的使用情况。告贷人该当依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政管帐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告贷人未依照约定的告贷用处使用告贷的,贷款人能够终场发放告贷、提前收回告贷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该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贷款利率的高低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告贷人该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钱。对支付利钱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告贷期间不满一年的,该当在返还告贷时一并支付 ;告贷期间一年以上的,该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渣滓期间不满一年的,该当在返还告贷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告贷人该当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告贷。对告贷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告贷人能够随时返还 ;贷款人能够催告告贷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告贷人未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告贷的,该当依照约定或者国度有关划定支付逾期利钱。

  第二百零八条  告贷人提前偿还告贷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以表,该当依照现实告贷的期间推算利钱。

  第二百零九条  告贷人能够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赞成的,能够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天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告贷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天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支付利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钱。

  天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约定支付利钱的,告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度有关限度告贷利率的划定。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蕴含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处、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建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门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该当选取书面大局。当事人未选取书面大局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该当依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维持租赁物切合约定的用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该当依照约定的步骤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步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当依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依照约定的步骤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以至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依照约定的步骤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以至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该当推广租赁物的维建使命,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必要维建时能够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建。出租人未推广维建使命的,承租人能够自行维建,维建用度由出租人职守。因维建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该当相应削减租金或者耽搁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该当妥善生活租赁物,因生活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该当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成,能够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成,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成,能够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持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该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成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佑注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该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该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该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渣滓期间不满一年的,该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势,以至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势的,承租人该当实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产生所有权改观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该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一致前提优先采办的权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成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以至租赁物部门或者全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门或者全数毁损、灭失,以至不能实现合同主张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该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全的,即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依然能够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殒命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能够依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该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该当切合依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持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持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凭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采办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蕴含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机能、检验步骤、租赁期限、租金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该当选取书面大局。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凭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该当依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势。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能够约定,出卖人不推广买卖合同使命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势。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势的,出租人该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凭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赞成,出租人不得调换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富。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以表,该当凭据采办租赁物的大部门或者全数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切合约定或者不切合使用主张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术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过问选择租赁物的之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该当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中伤或者财富侵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该当妥善生活、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该当推广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建使命。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该当依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支付全数租金 ;也能够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门租金,但无力支付渣滓租金,出租人因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用度的,承租人能够要求部门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能够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遵循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实现工作,交付工作成就,定作人给付报答的合同。

  承揽蕴含加工、定作、建理、复造、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蕴含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答、承揽方式、资料的提供、推广期限、验收尺度和步骤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该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实现重要工作,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之表。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重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实现的,该当就该第三人实现的工作成就向定作人掌管 ;未经定作人赞成的,定作人也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能够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实现。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实现的,该当就该第三人实现的工作成就向定作人掌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资料的,承揽人该当依照约定选用资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资料的,定作人该当依照约定提供资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资料,该当实时检验,发现不切合约按时,该当实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资料,不得更换不必要建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该当实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回答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该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调换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该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必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使命。定作人不推广协助使命以至承揽工作不能实现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推广使命,并能够顺延推广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推广的,承揽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该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故障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实现工作的,该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就,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该当验收该工作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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