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局令第66号)
国度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六号
《国度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局 长田力普
2012年7月18日
国度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す瘛⒎ㄈ撕推渌橹暮戏ㄈɡ,保险和监督国度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权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条例》,造订本规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国度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合法权利的,能够遵循本规程向国度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法造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推广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要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造作和发送行政复议司法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推广;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沉大行政复议决定登记事项;
(九)钻研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定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行政复议领域和参与人
第四条除本规程第五条还有划定表,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法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治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以为国度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合法权利的。
第五条对下列情景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复审要求人对复审要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要求人对无效宣告要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执行强造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造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度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元、国际检索单元和国际初步审查单元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势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势人、非自愿许可获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答的裁决不服的;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势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置决定不服的;
(十一)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景。
第六条遵循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势或者利益受到侵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第七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国度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合法权利的,能够自知路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成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搁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阻碍解除之日起持续推算。
第九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度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向国度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度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此刻受理前或者受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该当切合下列前提:
(一)复议申请人是以为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合法权利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要求和理由;
(三)属于行政复议的领域;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申请行政复议该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资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大局作出的,该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该当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要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重要事实和理由;
(四)复议申请人的署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申请书能够使用国度知识产权局造作的尺度表格。
行政复议申请书能够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凭据情况别离作出如下处置:
(一)行政复议申请切合本规程划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切合本规程划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理由;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切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划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烧毁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能够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要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定见。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该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该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调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回答定见,并提交其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凭据和其他有关资料。期满未提出回答定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能够查阅前款所述书面回答定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凭据的证据、凭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但涉及保密内容的之表。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能够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法式终止。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准则上不终场执行。行政复议机构以为必要终场执行的,该当向有关部门发出终场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司法、行政律例、部门规章为凭据。
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明显,证据确凿,合用凭据正确,法式合法,内容适当的,该当决定维持。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不推广法定职责的,该当决定其在肯定期限内推广法定职责。
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决定撤销、调换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能够决定由被申请人沉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重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及的;
(二)合用凭据谬误的;
(三)违反法定法式的;
(四)超过或者滥用权柄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显著不当的;
(六)出现新证据,撤销或者调换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第二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能够决定调换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认定事实明显,证据确凿,法式合法,但是显著不当或者合用凭据谬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及,经行政复议法式审理查明事实明显,证据确凿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奉告理由:
(一)复议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不推广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推广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切合受理前提的。
第二十六条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凭据国度赔偿法的划定对行政赔偿要求进行审理,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赔偿要求一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该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划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审批后能够延持久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耽搁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度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当加盖国度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必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能够造作行政复议定见书。有关部门该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定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有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传递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司法、律例、规章执行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能够造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美满造度和改进行政法律的建议。
第五章 期间与投递
第三十条期间起头之日不推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5日”、“7日”、“10日”的划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投递的,复议申请人在投递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投递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投递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投递。
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投递,即产生司法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代理人表,还该当按国内的通讯地智康粱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表国人、表国企业或者表国其他组织向国度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合用本规程。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不收取用度。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25日国度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四号颁布的《国度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