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划定》(局令第57号)
国度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七号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划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执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划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大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法式和要求,方便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审批效能,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执行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该当事吓纂国度知识产权局签定《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和谈》(以下简称用户和谈)。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该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度知识产权局签定用户和谈。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度知识产权局签定用户和谈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毋庸另行与国度知识产权局签定用户和谈。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报答代表人。
第四条 发现、实用新型和表观设计专利申请均能够选取电子文件大局提出。
遵循专利法执行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划定进入中国国度阶段的专利申请,能够选取电子文件大局提交。
遵循专利法执行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划定向国度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合用本划定。
第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现创造涉及国度安全或者沉大利益必要保密的,该当以纸件大局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大局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度知识产权局以为该专利申请必要保密的,该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大局持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后续法式中该当以纸件大局递交各类文件。
遵循专利法执行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表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表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度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要求和技术规划该当以纸件大局提出。
第六条 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有关文件的,该当遵守划定的文件体式、数据尺度、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专利电子申请和有关文件未能被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管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类手续的,该当以电子文件大局提交有关文件。除还有划定表,国度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大局提交的有关文件。不切合本款划定的,有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大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度安全或者沉大利益必要保密的专利申请表,申请人能够要求将纸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殊情景下必要将专利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该当提出要求,经国度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能够转为纸件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类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执行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划定的该当以原件大局提交的有关文件,申请人能够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国度知识产权局以为必要时,能够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要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执行细则划定的各类用度必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该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选取电子文件大局向国度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类文件,以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度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大局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执行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有关文件的所有划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大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和有关文件的划定之表,均合用于专利电子申请。
第十一条 本划定由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诠释。
第十二条 本划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04年2月12日国度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五号颁布的《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划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