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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惩戒规定(试行)》(局令第25号)
颁布功夫:2020-03-26 09:17:18     点击量:8992次    作者:治理员   分享到:

《专利代理惩戒规定(试行)》(局令第25)

国度知识产权局令 

第二十五号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守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特造订《专利代理惩戒规定(试行)》,现予以颁布。本规定自200311日起执行。

                

       王景川


                              
二○○二年十仲春十二日


专利代理惩戒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守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造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该当遵守司法、律例和规章的划定,遵守专利代理职业路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该当接受国度、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司法、律例和规章划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赐与惩戒。
  国度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别离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忠告;
(二)传递品评;
(三)终场承接新代理业务3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忠告;
(二)传递品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撤除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责令其更正,并赐与本规定第四条划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扭转重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自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伎俩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回绝进行代理的;
(七)就统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八)因不对给当事人造成沉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划定的。

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责令其更正,并赐与本规定第五条划定的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诽谤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侵害其利益的;
(三)私下接受委陀注私下向委托人收取用度、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方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利、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故障、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的;
(五)滋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法律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自己审查、处置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贸易奥秘或者幼我隐衷的;
(八)因不对给当事人造成沉大损失的;
(九)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赐与直接责任人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划定的惩戒,能够同时赐与其地点专利代理机构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划定的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划定,泄露委托人发现创造的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现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贿赂的,或者支使、诱导当事人贿赂的;
(四)提供虚伪证据、隐瞒沉要事实的,或者支使、引诱他人提供虚伪证据、隐瞒沉要事实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错误犯罪之表);
(六)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后果严沉的。

第九条  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获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该当责令其终场犯法执业活动,并纪录在案。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该当赐与忠告、传递品评、撤除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

第十条  按本规定该当赐与惩戒,但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能够从轻处罚:
(一)自动认可谬误并承担责任的;
(二)实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不良后果产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定该当赐与惩戒,但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能够从沉处罚:
(一)对检举人、证人进攻报仇的;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反对调查的。

第十一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度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的处置了局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置了局公正的。

第十三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司法、律例和规章划定的行为,任何单元或者幼我都有权向该专利代理机构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投诉。必要时,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也能够依权柄自动立案。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该当在受理投诉之日或者自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做出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以为必要撤除专利代理人资格、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该当将其调查了局和惩戒理由上报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该当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的2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前,该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者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后,该当造作惩戒决定书,纪录以下事项:
(一)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
(二)事由及调查核实的了局;
(三)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四)决定日期。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该当经同级知识产权局核准,并以该局的名义发出。
惩戒决定书该当在核准之日起的10日内投递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在正式投递惩戒决定书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该当在其惩戒决定生效之日起的10日内向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登记。
  惩戒决定生效后,除赐与忠告的以表,由做出惩戒决定的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在当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颁布。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章程和惩戒决定书表格由国度知识产权局统一造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诠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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