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法子》(局令第63号)
国度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三号
《专利标识标注法子》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专利标识标注法子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守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细则》的有关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该当依照本法子予以标注。
第三条 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掌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治理。
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赞成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能够在其专利产品、遵循专利步骤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该当表明下述内容:
。ㄒ唬┭∪≈形谋砻髯ɡǖ睦啾,例如中国发现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表观设计专利;
。ǘ)国度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表,能够附加其他文字、图形象征,但附加的文字、图形象征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家。
第六条 在遵循专利步骤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该当选取中文表明该产品系遵循专利步骤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资料上进行标注的,该当选取中文表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表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切合本法子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划定的,由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更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遵循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划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法子由国度知识产权局掌管诠释。
第十条 本法子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2003年5月30日国度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颁布的《专利象征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划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