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专发审字〔1994〕第28号
各涉表专利代理机构:
PCT联盟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3年9月29日通过了对《专利合作协议执行细则》的批改。其该批改的重要心灵是:自1994年1月1日起国际局将作为受理局之一受理国际申请。为了适应这一批改,我局凭据专利合作协议和专利法的划定造订了《关于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执行法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执行法子
1.凭据PCT联盟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3年9月29日通过的专利合作协议执行细则订正本第19.1(a)(iii)划定,中国居民或者国民能够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
2.中国单元或者幼我将其在国内实现的发现创造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的,该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者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赞成后,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该当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赞成向表国申请专利的有关文件(在该文件上注明已向专利局递交有关申请的申请号)送交专利局登记。
3.我国台湾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该当向专利局提供申请人居所地或者交易所地点地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域的我国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并在要求书中指明中国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元的,该当向专利局提供国籍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该当把上述证明文件送交专利局登记;
4.凭据专利合作执行细则订正本第35.3(3)和第59.1(b)划定,中国居民或者国民依照本法子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其主管国际检索单元和国际初步审查单元是中国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