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划定》(局令第45号)
|
国度知识产权局令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划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守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凭据专利法、专利法执行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该当遵循司法、律例和规章的有关划定,遵守恳切信誉准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ㄒ唬┩骋坏ピ蛘哂孜姨峤欢嗉内容显著一样的专利申请,或者支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显著一样的专利申请; 。ǘ)统一单元或者幼我提交多件显著剽窃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支使他人提交多件显著剽窃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ㄈ┳ɡ砘勾硖峤槐咎醯冢ㄒ唬┫罨蛘叩冢ǘ)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凭据专利法及其执行细则的划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置之表,能够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ㄒ唬┎挥杓趸鹤ɡ枚;已经减缓的,全数或者部门追缴; 。ǘ)在国度知识产权局当局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传递; 。ㄈ┰诠戎恫ň值淖ɡ昵胧客臣浦锌鄢钦I昵胱ɡ氖; 。ㄋ模┙ㄒ楦鞯厝嗣竦本种卫碜ɡぷ鞯牟棵挪挥柙拗蛘呒谓;已经赞助或者嘉奖的,建议全数或者部门追还; 。ㄎ澹┙ㄒ橹谢ɡ砣诵岫源邮路钦I昵胱ɡ形淖ɡ砘挂约白ɡ砣瞬扇⌒幸底月纱胧,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凭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定(暂行)》的划定赐与相应惩戒; 。┩ü钦I昵胱ɡ男形≡拗图谓,情节严沉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度知识产权局采取本划定第四条所列处置措施前,该当赐与当事人陈述定见的机遇。 第六条 各地人民当局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该当疏导公家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第七条 本划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