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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
颁布功夫:2018-07-09 16:44:44     点击量:8360次    作者:治理员   分享到:

·      高法关于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合用司法问题的诠释》已于200112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2122日起执行。

                  200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

合用司法问题的诠释

2001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

  为切实;ど瘫曜⒉崛撕屠叵等说暮戏ㄈ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现就有关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合用司法问题诠释如下:

  第一条 凭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划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蕴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富权势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能够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能够提出申请。

  第二条 诉前责令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该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该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该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根基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领域;(三)申请的理由,蕴含有关行为如不实时造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受到难以添补的侵害的具体注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该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该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根基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领域、地点地址;(三)要求保全的证据可能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蕴含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来难以获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网络的具体注明。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该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该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该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登记的资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该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烧毁申请的证据资料;注册商标财富权势的继承人该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在继承的证据资料。

  (二)证明被申请人在执行或者即将执行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蕴含被控侵权商品。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该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领域。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该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富损失的,人民法院能够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障、抵押等大局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该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领域时,该当思考责令终场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生活等用度,终场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七条 在执行终场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能够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能够解除有关终场措施。

  第八条 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赞成的之表。

  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切合本划定第四条的,该当在四十八幼时内作出版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该当立即起头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终场有关行为的裁定,该当实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 当事人对诉前责令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终场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该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在执行或者即将执行的行为是否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利造成难以添补的侵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终场有关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终场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告状的,人民法院该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告状或者申请谬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告状要求申请人赔偿,也能够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侵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能够一并处置。

  第十四条 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通常应维持到终审司法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能够凭据案情,确定终场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凭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能够作出持续终场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划定处置。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的,人民法院能够先行作出裁定。前款划定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简直定、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参照本司法诠释有关划定办理。

  第十七条 诉前终场加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案件,申请人该当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法子》及其补充划定缴纳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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